歌唱比賽

 


 
比賽規則
  1. 歌唱比賽分為獨唱組及合唱組(二至六人)。
  2. 如報名人數過多,將以抽籤形式決定參賽隊伍以平衡各參賽隊伍數目。
  3. 計分方法如下:
    技巧(40%):指歌曲的流暢度,旋律難度及演唱技巧,演唱方式與感情的詮釋。
    音準(30%):指咬字,發音,節拍,節奏 。
    音色(20%):指聲音的渾厚度,音調,音質 。
    台風(10%):指演唱時的形象及情感的表現。
  4. 兩個組別將各設冠(7分)、亞(5分)、季(3分)、殿軍(1分)。
  5. 如某一年級在同一組別內得到多於一個獎項,該年級將得到較高名次者的分數。
    例:如年級A同時得到獨唱組的冠及亞軍,年級A的總得分將只會得到7分。
  6. 每位參加者於各組別(獨唱/合唱)只可遞交一份報名表格,以先遞交之表格作準。
    例如,A參加者與BC組隊及遞交表格,A又欲與D組隊再交一份表格,則只接受ABC之報名,AD隊並無抽籤及後補之權利。
  7. 合唱組之參加隊伍如有成員退出而人數仍有二人或以上,可於比賽舉行之一天前(即3月28日或以前)
    向主辦單位申請繼續參賽;
    不足二人之組別及於比賽舉行之前一天內通知者將被剔除名單外。
  8. 如有組別於比賽舉行之兩天前(即3月27日或以前)退出,後補名單可補上;
    於比賽舉行之前一天(3月28日)內退出之位置將不獲補上。

    歌唱比賽報名及詳情



    本會保留一切對賽制修改之權利及最終解釋權。